华生科技: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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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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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先行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

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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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及时沟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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