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5 月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14

第七章 附     则……………………………………………………………………………………………… 15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厦门日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证监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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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

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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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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