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三会规则等修订对照表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对上述章程、规则、制度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五条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75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