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但超、赵虎

                    1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41

注册地址         广州黄埔区云埔四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毅然

董事会秘书        程晓娜

证券事务代表       刘洁

联系电话         020-322102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4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视源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在上述整个保荐期间,广发证

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定期的现场检查,审阅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

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视源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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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息

披露事项,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6、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对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有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

因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

司债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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