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医药”或“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

期持股计划”、“本计划”)的实施,丽珠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持

股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计划的目的

  在丽珠集团成立 35 年之际,公司提出“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

并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管

理和战略发展,核心是组织再造与企业创新。为实现丽珠集团再次实现跨越式发

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目标,丽珠集团需要具备奋斗、

开放、进取、有激情、有事业心等企业特质。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

构建创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有效激励高级管

理及核心技术人才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

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

精神,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质是“业绩型股票”,且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

划”的安排以及“事业合伙人”特质而更长期化,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具

体而言,本计划的推出具有以下目的:

  (一)体制创新,核心管理团队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将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推动全体股东、公司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与收益共享,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确保公司长期、健康、

稳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参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在不断推动组织变革与效率提升的

同时,坚持权责对等,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有利于推

动核心管理团队从“经理人”向“合伙人”的思维转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

公司长期成长责任,保障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三)目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薪酬结构较为单一,缺乏长期激励效果,本事

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优化薪酬结构,并依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计提专项基

金,购入公司股票,并进行中长期锁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长期激

励与约束,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计划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公

司实施本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保障公司长期发展原则

  为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本计划坚持长期发展原则,将个人收益和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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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利益挂钩。

  (五)价值创造、利益共享原则

  本计划坚持价值创造、利益共享原则,实现公司与员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的确定及确定标准

  (一)本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本计划参与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持有人的范围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期业绩有突出

贡献或对公司未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研发和销售核心人员、事业部总经理、子公

司总经理以及总部职能一级部门负责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本期持股计划总人数

80 人,其中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

人,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

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本期持股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

称“专项基金”)。

  2、公司将按照专项基金提取原则,提取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划入本计划

资金账户,以本计划证券账户购买标的股票。专项基金的提取将按照下列原则确

定:

  (1)专项基金提取以 2018 年度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94,721.63 万元)为基数,在考核期内(2019 年-2028 年),公司以每年实现

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超额累进计提各期专项基金,具体计提

比例如下:

                     复合增长率 15%以上超额累进计提专项基金

各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X)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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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5%                  0

       15%<X≤20%                  25%

         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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