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50 开始,会期
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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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一楼会
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军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0,116,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443,998,843 股的 60.83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52,559,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43,998,843
股的 56.882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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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557,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43,998,843
股的 3.954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 270,106,1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61%;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46,695,44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77%;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8%;弃权 2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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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270,106,1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61%;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46,695,44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77%;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8%;弃权 2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 270,106,12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61%;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 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46,695,44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77%;反对 10,2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8%;弃权 2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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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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