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二一年四月

                 声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委托,担任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公司”或“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

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所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依据是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等重组相

关各方提供的资料,重组相关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合肥城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合肥城建的相关公告文件信息。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合肥城

           指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工业科技   指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工业控股   指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

           指 工业科技 100%股权

收购资产

            合肥城建向工业控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工业科

本次重组       指

            技 100%股权

             合肥城建向工业控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工业科

本次交易       指 技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0 年度持续

             督导意见》

《发行 股份购买资 产  合肥城建与工业控股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指

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 股份购买资 产

            合肥城建与工业控股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协议之补充协议》/补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充协议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 构、容诚会 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指

师、华普天健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更名而来

评估机构、中联国信  指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权属转让至上市公司之日(完成工商变更之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

过渡期        指

             的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报告期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目录

声明……………………………………………………………………………………………………………….. 2

释义……………………………………………………………………………………………………………….. 3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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