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7 号)同意注册,江苏华绿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459.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77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5,319.43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9,610.98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71C00016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

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3 万吨真姬菇

1             8110501013601728051   5,000

    公司南京王府支行                    项目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3 万吨真姬菇

2  公司南京珠江路支    125912733610902  25,960.31

                              项目

   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3               632816542     10,978  一厂技术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4            398899991013000137167  18,990  二厂技术改造项目

   公司宿迁支行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上述存放金额为

募集资金总额 65,319.43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4,391.12 万元后的金额,尚有部分发

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泗阳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华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为“甲方”)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王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珠江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

迁支行(以下合简称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为“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 万吨

真姬菇项目”、“一厂技改项目”、“二厂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亮、韩昆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2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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