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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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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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广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14:30 在广州市越秀区沿

江东路 406 号港口中心 2706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89,610,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6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400,2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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