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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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

及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为被告

人。

   涉案的金额:58200.666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

诉讼结果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应

诉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8月6日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6)

                   1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629号三楼

  被告一: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69号1116室

  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被告三: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盈余利润人民币52686.1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为5514.48684万元(以

  26343.0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起算,

  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222天,为3898.77732万元;以26343.09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19

  年6月26日,共计92天,为1615.7095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龙凤公司系原告和凤凰置业于2015年10月28日共同出资设立,截止诉前,龙

凤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77.31%

股权,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22.69%股权。

  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以及其他各方达成协议(以下简称

“2010年协议”),对被告一返还原告代垫的投资款作出约定。

  原告得知,被告一名下持有的南京新街口铁管巷A、C两宗地块于2017年10

                  2

月被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协议收回,被告一应取得标的地块的补偿款总金额为

23.22亿元,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到补偿款

11.61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剩余补偿款11.61亿元。

  在被告一取得上述补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一分配利润,但被告二始终未对

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相应决议,反而认为原告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要求原告将其持

有的被告一22.69%的股权变更至被告二名下。

  原告认为:“2010年协议”并没有约定原告丧失股东资格,被告一获得新街

口铁管巷A、C地块土地补偿款后未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被告二未形成任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反而要求原告协助变更

股权,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遂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一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并要求被

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说明

  就确认凤凰置业为龙凤公司的唯一股东,确认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所持有的龙凤公司22.69%股权归凤凰置业所有,凤凰置业作为原告已于2019年7

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提起诉讼(以下简

称“相关诉讼”)。就前述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及7月19日先后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3)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4)。2021年4

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

果公告》(临2021-00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结果情况

  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1 民初

191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为:本院认为,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

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3

  准许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

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

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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