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
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
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
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本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
法支配权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
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
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
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
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初始认购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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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即每月 10 日。
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
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终止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的信托利
益实际支付日。
信托月/季/半年/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
/12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6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当月
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
标的股票: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的 A 股普通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
证券经纪人:【】
保管人/保管银行:【】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
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
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
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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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
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
一资金信托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
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开放日:委托人赎回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的每个交易日(R 日)
都是开放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
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
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
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其他天灾、战争等因素(不可抗力不包括政府政策、行政行为)。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自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
述期限内委托人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
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
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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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 518 号 6 楼 F801 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5 号红星美凯龙总部 A 座
B1F 企业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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