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4、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等特定投资者等。控股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参与本次配售。

  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

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

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

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7、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

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8、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9、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

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

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

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

《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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