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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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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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 信息披露                     24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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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

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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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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