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令西普: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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