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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487-1 号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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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487-1 号
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信新材”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
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因此须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79 人调整
为 77 人,授予数量由 128.00 万股调整为 126.00 万股。除此之外,授予激励对象
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
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
法律意见书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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