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3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4 月 30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40

万股的 1.2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授予日,

以 7.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的异议。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9)。

  3、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10)。

  4、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3)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26 万股

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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