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

审慎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公司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

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 1 页 共 12 页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

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第 2 页 共 12 页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同时,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 3 页 共 12 页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9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