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十月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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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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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于2008年6月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56882)。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10年9月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 Shenzhen Inovanc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汇川总部大厦。

        邮政编码: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19,723,440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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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

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

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

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业自动化产品、新

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种

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和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房屋租赁;投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工业自动化产品、

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

种软件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8100万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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