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李峻峰
本人作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及时了
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 2020 年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
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 年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1、亲自出席应出席会议的届次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 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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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3、年内未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
况。
2020 年,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故 2020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2020 年内,本人也未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
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在报告期内共召集召开了一次会议。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了审议和评定,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执行与履职
考核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考核;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考核依据进行审核。本人
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报告期内共召集召开了三次会议,分别对公司变更第九届总经
理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换届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秘书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出具意见。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会议,没有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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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
本年度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本人出席了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没有缺席或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股东
大会的情况。
二、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有关声明情况
2020年履职期间,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公司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人同意将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日常关联交易及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
诚信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充
分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资金需求及未分配水平等因素,同时兼顾到股东的利益,给予
投资者合理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况。
本人就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9
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完成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公司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执行。报告期内,公司还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公司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真实情况,反映了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
控制情况,认同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就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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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
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就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
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追溯调整后的
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本人对公司截至 2019 年累计和 2019 年当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没有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求,广州奇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奇化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可解决其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并支持其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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