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针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就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偿还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对

外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

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

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履

职条件及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同时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按时出具了各项专业报告,未

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

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我们同意《董事

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

续关注、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丹舟、蔡镇顺、周涛

                      日期: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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