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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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雷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 2020 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

  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会议 9 次,股东大会 4 次,本人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9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吴雷鸣   独立董事    9     9       0       0     否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0

      2020 年度,本人均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0 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

  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

  2020 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分别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

独立意见,积极参与了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沟通及监督工作,发挥独立董事专业

优势。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 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

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变更超募资金银行专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此次变更超

募资金专项账户,不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不改变超募资金的投向,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超募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事项。

  (四)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

闲置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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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

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五)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该预案基于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以及

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需求的考虑制定,

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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