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相

关授权事项。

                独立董事:任保增、申华萍、冶保献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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