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霖家居: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零二一年四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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