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三元股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境外投资行为,加强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根

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事

项是指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

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

习俗等,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

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公司全面落实对外投资报告工作,强化投资主体报告责任,实现境外

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并按相

关流程规定履行外部报告等程序。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境外投资项目负面

清单禁止类的项目,公司一律不得投资。

  第六条 公司相关投资决策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公司流程,投资项

目所涉讨论会议纪要及决策文件均应记录存档。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

监督、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对公司境外投资

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境外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

出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聘请具有资质的

专业机构对标的进行评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内部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专业管理、统一对

接”。“专业管理”指公司各部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实施、财务、审计、法律合规、人力资源等事项。“统一对接”指公司各

部室专业意见通过战略投资部向境外投资项目传达。

  第十条 公司总部战略投资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事前调研、立项和实施,事中

投资业务操作,事后管理协调以及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对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

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对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资金

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与境外投资企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确

保财务报表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境外投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和委派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对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部、证券部参与境外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本协议的审阅、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对境外投资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公司治理行为、重大事项及重大

信息的上报和披露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室根据境外投资企业经营事项进行相应的支持服务

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市场趋势,采取多元化方式发掘项目,储

备优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信息、中介机构引荐、内部推荐、董事交办等

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境外投资前应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分析,判断投资机会和投资

价值,可采用公开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行业调研、现场考察、管理层访谈等方式

进行。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应与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签署《保密协议》,确保

信息安全。

                     2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战略投资部经过前期调研并初步判断存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应形成初调报告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合理判断存在投资机会和价值的项目应形

成立项报告并提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应由公司党委会、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达成初步投资合作意向。

  第二十条 合作意向达成后,公司总部战略投资部根据标的项目统一安排,进

入初步报价、竞标等阶段。公司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开展必要的尽职调

查,进行目标企业价值、财务、税务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视项

目情况安排管理层访谈、现场考察,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讨论融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结束后,初步确定投资交易金额,同时确认财务、税务、

法律尽调中涉及的重要风险问题,形成境外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应提报公司党

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提交材料包括: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审批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项目投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根据项

目统一安排,履行后续报价、竞标、交易谈判、融资方案谈判等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于投资项目谈判结束后,组织相关

材料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项目投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5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