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西建工    公告编号:2021―028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9

号)核准,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价 格为 3.53 元 / 股,发 行股票 数 量 603,308,186 股, 募集资金 总额

2,129,677,896.58 元,扣除发行费用 40,371,281.0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089,306,615.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位,

天职国际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陕

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36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

大街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陕西西安分别与专户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

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七十九号 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中所列示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02093847411    1,000,000,000.00

     西安北大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               3700020529200146061  1,087,084,338.65

    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89,306,615.51 万元,与上表中金

额差额部分系因支付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前述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包括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有息债务及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等主营业务)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包括用于偿还银行

贷款等有息债务及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等主营业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

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公司承诺上述

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人员乔小为、张学孔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指定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人员。独立财务顾问更换指

定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指定人

员的联系方式。更换指定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

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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