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股份:浙江德宏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浙江德宏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德宏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浙

江德宏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

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

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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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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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 限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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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 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三)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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