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审批程序

     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1

(二)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

     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三)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

                   2

      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

      得改变。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

      填写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会签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专人审核并登记,

      再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总经理授权审

      批范围的应报董事长审批,超过董事长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5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