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审慎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

未来发展,同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

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编制的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

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该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2021年度薪酬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

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名王光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担任第三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光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同意提名王光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

更。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

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

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

其经营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事项已

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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