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结合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合自身特点及管理要求
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控制程序,覆盖了公
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2020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制
度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达到了控制风
险,强化风险管理,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保
证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控制目标。公
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利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定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是在2020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
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
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的鉴证报告,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业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0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及子公司拟以抵押(土地、房产、在建工程、自有机器设备)、
质押、信用担保等形式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出口保理、保联壁等业务,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
关内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管2020年薪酬情况及2021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法》、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
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结合自身2021年度工作计划及发展
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出2021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有利于公司发展策略的实
施,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相关内容。
六、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
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少于预计金额原因主要系:公司在
日常运营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需求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采购及销售的策略、渠
道等,具有其合理性,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
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
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
划和建设进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适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
投资产品等),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查:滚动使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适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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