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4月)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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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

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

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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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

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

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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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

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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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

予以明确。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的“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

费率;“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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