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一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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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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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交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经营;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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