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2020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2020 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2020 年度)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原因是:根据《公司法》第 166 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规定,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

损。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而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至报告

期内的对外担保已履行完毕。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2020 年度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

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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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

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

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

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沟通,我们尊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独立董事:李红滨、罗乐、许丽华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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