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

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

  二、关于《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续聘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

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此次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广宁 、袁知柱、 黄鹏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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