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 02 0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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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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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
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形成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并于202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9)(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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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正
黄旗 59 号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第一会议室(香山公园东门外)召开。公司此
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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