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光云科技:光云科技2020年现场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杭州光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持续督导机构,

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徐晨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许德学、徐晨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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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

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持续督导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机构核

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

会议记录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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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

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

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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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持续督导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

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

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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