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交控科技 股票代码:688015
(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 6 号院 2、3 号楼(园区))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三)
二�二一年四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
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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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三)
特别提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
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
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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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三)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32,000,000 股(含 32,00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
调整。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6,000 万元(含
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 58,055.75 40,000.00
2 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 33,839.49 25,000.00
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
3 17,844.18 11,000.00
项目
合计 109,739.41 76,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
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
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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