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财富趋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趋势”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财富趋势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财
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1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0,000 股,并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280,30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389,69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取得的股份,锁定期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6 名,持有限售股
共计 3,913,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
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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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石投资”)及海通开元投
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开元”)
公司法人股东金石投资及海通开元分别承诺:
“本公司所持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
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将遵
守届时有效的有关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担任公司董事、�{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田进恩、张丽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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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
守届时有效的有关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三)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
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凡、包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
守届时有效的有关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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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沈志坤、孙奎、吴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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