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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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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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及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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