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
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关于续聘中
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核,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
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需要。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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