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二○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 4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 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6

第七章  监事会记录……………………………………………………………………………………………………. 7

第八章  附 则…………………………………………………………………………………………………………… 8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晶晨半导体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

     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

     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

     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1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

      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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