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
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
林文胜、陈晓忠:
经查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
在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
组标的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行为。
李文国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董事、宁波东力时任董事期间,存
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行为。
杨战武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宁波东力时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的行为。
刘斌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宁波东力时任董事期
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行为。
徐莘栋、秦理、林文胜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行为。
陈晓忠在作为宁波东力时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拟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
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文胜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对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
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
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
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
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深圳
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
文胜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
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2 日
(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755-8866 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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