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

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

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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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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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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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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