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且不少于3人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本规则确定的原则下由独立董事制度专门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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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同意外,其余

可以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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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当召集人。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核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

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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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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