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2021年4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

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

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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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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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

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

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

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 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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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

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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