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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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4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 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4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 5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5

第七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6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9

第十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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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

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

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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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担保事项,

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

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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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以

公司财务部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书面报告供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与本公

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

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担保合同有关的

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资料;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即

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

估报告,经相关利益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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