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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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盈利

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考虑的利

润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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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分配年度实现盈利;

  ②分配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分配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④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⑤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

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可不进行

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股票流

动性等因素,结合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优先考虑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实际可分配利润的 3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实际可分配利润的 90%。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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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

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合理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五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

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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