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实施递延纳税

股权激励可实施递延纳税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如何处理?”两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此次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给纳税人带来什么影响?企业享受新政策须满足哪些条件?结合热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股权激励可实施递延纳税

据了解,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与上市公司相比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与案例研究,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两部门负责人说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与案例研究,为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作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一方面,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此外,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将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点,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这需要配套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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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优惠。”两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外,部门协作也要加强,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此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税负

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何变化?两部门负责人表示,调整前,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对于是否给纳税人税负带来影响,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负,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有两方面考虑:首先,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其次,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对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此次也作了调整。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此次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两部门负责人说,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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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称,这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享受优惠须符合一定条件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看,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

“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也设置了七个方面限制条件。比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避免企业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两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在激励对象范围上,也有限制条件。“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成一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两部门负责人说,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此外,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灵活,为避免企业避税,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也予以适当限制。比如,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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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两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经济日报记者 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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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为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挂牌公司数量、融资规模和融资能力显著提升。目前,已有两家保险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或计划申请挂牌。挂牌新三板已成为中小保险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健全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

《通知》阐明了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总体态度,确立了鼓励采取做市或竞价等更公开透明转让方式的政策导向。同时,《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申请挂牌的有关工作程序,明确了保险公司挂牌以后的股权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投资以做市或竞价方式挂牌的保险公司股份,并比照上市保险公司进行股权监管。

曾在万科工作10年的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林少洲回忆,从90年代始万科一直留有治理结构隐患,虽有一些期权制度改革,但不足以影响整个结构。

而在朗诗集团董事长田明看来,万科如今的群狼争食与创业者王石未完成一个重要任务有关:王石创业成功,但未给企业奠定好的产权基础及传承机制。

“他希望把万科搞成像汇丰、GE这样的公司,没有显著的大股东,由管理团队来经营。”不过在田明看来,这个想法不太切合实际。

如今的“万科股权之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人眼花缭乱。“并不是要聊八卦,猜测王石怎么想、华润怎么想,宝能怎么想,许家印怎么想,而是想带出今天企业往前的路应该怎样。”香港恒隆集团、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启宗说,万科的困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企业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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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明说,万科股权之争的背后是对规则的尊重问题,既然万科选择上市并得到好处,就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要考虑到股权结构,这与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团队巩固息息相关。

向松祚认为,该事件折射出两个深层次问题,第一是在中国职业经理人的文化和规则应如何建立,是资本主导还是职业经理人主导,或者二者之间如何寻求完美的平衡;第二是面对资金是否合规,有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时,监管者应如何做?

向松祚说,万科股权之争应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迫使企业必须深刻思考如何平衡资本的力量和职业经理人的力量,应该在支持规则的情况下达到妥协,从智慧层面上来看,要坚持中国的“中庸之道”。

或许正是看到了这种平衡的不易,林少洲认为中国企业最需要的品德便是自制,“职业经理人需要自制,资本也要自制,不要把事情推到极端。”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原副会长朱中一介绍,今年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优胜劣汰、产业重组和行业集中度提升,估计全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企业约十家左右,万科则有望超过3000亿元。

如今的万科已经站在中国房地产业的潮头,但前景是否因股权之争而暗淡?林少洲坦言,过去曾推动其持续发展的团队结构如发生变化,整个团队的信心与基础或将受到影响。

“(企业)有必要从‘万科股权之争’中吸取教训,在关注规模扩张、业绩提升的同时,关注治理能力和现代制度建设,这样才能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朱中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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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王石的“情怀”又该在企业中扮演何种角色?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家贾康的回答直截了当:“要想学情怀,最直观的方式应该学任正非坚决不上市,要想做王石就得改变所谓情怀,就得按照安全系数持股。”(完)

中新社北京7月2日电 (记者 刘辰瑶)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2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文件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国企改革中企业重组和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事宜。

据了解,上述文件由两部委联合起草,经国务院批准,6月24日起开始生效,7月1日全文发布于部委官网。《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为国企改革从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国资流失划定了底线。”李锦告诉记者,在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该办法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有产流失严重的背景。

《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对于政府部门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需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李锦认为,上述限定办法将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批准问题上的“收紧”也会挫伤参与混合所有制民资企业的积极性,他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体制尽快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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