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超生)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

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科学决

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

席每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股东大会,没有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形。履职期间本着

勤勉务实、忠实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谨慎行使表决权。2021 年度,对董事会会

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1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审

议的董事会换届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吴锡盾、陶惠平、郑文龙、陈俊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同意余超生、陈名芹、俞俊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二)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

任职务的要求,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吴锡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陶惠平先生、郑文龙先

生、何晓冰先生、王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郑文龙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同意聘任杨志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素养

和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所出具的报告及时、全面、

客观。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过往的审计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

了核查和评价,提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独董意见

  (1)《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专项意见

  2020 年度,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共计人民币 8829

万元(包含利息),控股股东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前将上述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归

还公司。公司不存在上述关联方之外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由于控股股

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中

存在缺陷,我们同意公司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 -2022 年)》

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核查,认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亏损,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 2020 年经营的实际

情况,考虑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本次利润分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后所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并要求其他境内

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执行并进行相应变更。因此,

本次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系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认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我们认为: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符合现

阶段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6)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综合考虑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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