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华润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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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二二年二月

              声明

  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2.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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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

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总股票数量

不超过 1,503.6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2 亿股

的 1.1391%。其中,首次授予总数不超过 1,202.95 万股,约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9113%,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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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预留总数不超过 300.74 万股,约占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的 0.2278%,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20.00%,用于优秀人才

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新增的核心骨干人员等,该部分预留权益将在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

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20%。

  四、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

  1. 公司董事及高管:公司董事及领导班子成员(但不包含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

  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括核心管理、技术和操

作人员。

  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0 人,约占本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在职人员总人数的 12.1%。

  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参照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确定,不包括首次已获授激励对象。

  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1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3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相应授予价格将参照本计划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参与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或授

权主体批准,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

                4

等相关程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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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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