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二二年二月
声明
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2.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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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
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总股票数量
不超过 1,503.6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2 亿股
的 1.1391%。其中,首次授予总数不超过 1,202.95 万股,约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9113%,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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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预留总数不超过 300.74 万股,约占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的 0.2278%,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20.00%,用于优秀人才
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新增的核心骨干人员等,该部分预留权益将在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
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20%。
四、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
1. 公司董事及高管:公司董事及领导班子成员(但不包含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
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括核心管理、技术和操
作人员。
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0 人,约占本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在职人员总人数的 12.1%。
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参照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确定,不包括首次已获授激励对象。
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1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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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相应授予价格将参照本计划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参与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或授
权主体批准,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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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程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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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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