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拍卖国有法人股执结巨额金融案

为避免因处理财产周期长而造成的额外损失,执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上市公司通知法院评估、拍卖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高出评估价400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了华夏银行的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及时将拍卖得款近9000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郭京霞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采取拍卖国有法人股的方式,依法定程序拍卖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圆满执结了一起标的近9000万元的金融案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2004年6月,深圳市双赢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为其提供最高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国利能源公司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规定联大公司以其持有的华夏银行股权为国利能源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此后,因双赢公司丧失还款能力,华夏银行深圳支行要求国利能源公司对双赢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利能源公司先后分五次向华夏银行深圳支行偿还了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金额近9000万元。

按照国利能源公司与联大集团签订的担保合同,国利能源公司要求联大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双方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联大集团于2005年11月1日前,向国利能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近900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联大集团在2005年11月1日前,不能向国利能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国利能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联大集团持有的华夏银行4000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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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因联大集团未按时履行义务,国利能源公司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中院执行法官依法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和执行通知,并迅速查封了被执行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

为避免因处理财产周期长而造成的额外损失,执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上市公司通知法院评估、拍卖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高出评估价400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了华夏银行的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及时将拍卖得款近9000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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